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8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下洲花园九龙大道1014-18至1014-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6552326L。
法定代表人:许式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玲,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51J。
法定代表人:陈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男。
被申请人:陈建武,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闽0603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银行存款526,885元。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已履行支付货款等义务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银行存款526,8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斐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