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92民初531号 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028857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1568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富盛公司诉称,2020年4月4日,富盛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协议》,约定南方公司供货给富盛公司妙手牌KN95/FFP2R挂耳式口罩。质量标准:符合EN149:2001+A1:2009和GB2626-2006,质保期为36个月,供货数量300万只。2020年4月20日,富盛公司与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协议》,约定:富盛公司供货给汉唐公司妙手牌KN95/FFP2R挂耳式口罩,供货数量35000只。质量标准:符合EN149:2001+A1:2009和GB2626-2006,质保期为36个月。合同签订后由汉唐公司向南方公司自行提货,提货数量为35000只。2020年4月24日起,汉唐公司向海关报关并出口,出口对象为德国汉堡丰克莱特公司。2020年6月起经德国联邦卫生部认定出口的32500只口罩不合格(2500只未出口)。(2020)苏049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书一致认定南方公司交付汉唐公司的涉案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判决富盛公司退还汉唐公司货款514150元,赔偿损失336808元,承担诉讼费用14174元。原告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2020年4月4日《产品采购协议》中35000只口罩的采购;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32500元、可得利益181650元,赔偿损失336808.67元,承担诉讼费14174元,合计865132.67元;3、判令被告支付865132元的利息损失(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南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路××号,该区域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非本院管辖范围。2、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指定的合同为2020年4月4日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该合同的签署地、履行地均在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法院并无关联。3、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并未就发生纠纷诉讼时的管辖作出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也未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解除合同,并基于解除合同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非单纯的给付货币,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路××号,该地域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南方公司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