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合肥市企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企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4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担保。此后,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企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4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