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688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