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2221号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以“已与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1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