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洲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武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某某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12执异19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龙腾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路333号1栋1**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大街1号D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能公司”)、成都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达合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川0112执××号××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建筑公司与**合能公司、进达合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泉驿区××街××路××号××号车位。***在法院查封前就与**合能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未办理所有权证书并非***的原因,案涉车位属于***所有。综上,请求法院中止(2023)川0112执2170号执行案件对位于龙泉驿区××街××路××号××号车位的执行查封。 经审查查明,因**合能公司、进达合能公司未履行(2022)川0112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内容,**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川0112执2710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与**合能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合能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路××号××栋××层××号车位,合同总价款585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于2018年9月25日付清。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买受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向出卖人分期支付所购车位款。其中,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2021年9月30日前、2022年9月30日、2023年9月30日前各支付92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022)川0112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0112执2710号立案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院在(2023)川0112执2170号案件中查封了其购买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路××号××栋××层××号车位,故对异议人请求中止(2023)川0112执2170号执行案件对位于龙泉驿区××街××路××号××号车位执行查封的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