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697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2号附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903497900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首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重庆高速集团南方营运分公司2南川收费站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756233939M。 负责人:***。 被告: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48916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