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川区廷强苗木种植场与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川区廷强苗木种植场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两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4891676。
法定代表人:冯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川区廷强苗木种植场,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D6NX71。
经营者:***,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因恢复原状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0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恢复原状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