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29民初2826号
原告:马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马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7月12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老乡***介绍,于2022年5月28日到被告承包的雄安新区电建智汇城容东片区28号地28号地块房屋的电梯及安装项目,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工资由第三人***支付。2022年7月12日上午9:30分许,原告在搬运电梯配件时,被身后其他电梯配件砸伤,随即被工友送至容城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胫骨和腓开放粉碎性骨折。发生事故后,工地小工头***向医院交了30000元医疗费后就停止付费。后原告向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一案,但已过48天,原告既未收到开庭通知书又未收到延期书面通知,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在容城县××手续后未积极参与仲裁,无正当理由未领取仲裁开庭通知书,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情况下,向我院提起诉讼,原告马某的起诉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