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9004民初2069号
原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3.56元,减半收取计6121.78元,由原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