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1289号 申请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申请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鲁N×××××起亚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3万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鲁N×××××起亚牌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