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华北石油综合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