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华北石油综合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鲁149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被执行人***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