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988号
申请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918548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
城市西四镇西四村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7689896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6000元、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别克牌SGM6529AT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银
行存款18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别克牌SGM6529AT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