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02民初234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景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双创基地内孵化C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UDA9E8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治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景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十七治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景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