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临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锦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临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财保2号 申请人:西安锦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陶瓷交易A区7排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临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168号恒盛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锦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临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0913.91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陕西中泰信达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锦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临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0913.91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东路支行,账号:6105********),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4.57元,由申请人西安锦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