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1民初488号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