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35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战镖,******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91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裁字第10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津01执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通信使用费172471.05元、违约金34494.2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要求被执行人给***费9110元、公告费900元;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城宽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