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方某某(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8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四马路158号(巷肆创意产业园4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付如海,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熹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20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瀚洋通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主干道北(双源道管委会大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方**(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仁和**(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熹辉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瀚洋通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方**(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