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6633号 原告: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茶园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