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2283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敬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临吉地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