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云霄路77号、7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PH8KD3W。
法定代表人:李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津街道利二路创智绿谷产业园办公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8U21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街道***西路183号(绿地泉景商务大厦5至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693143580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商业街中心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3066289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2)鲁0522民初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鲁0522民初54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后又于2022年5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又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