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3908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吉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城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6楼A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54X7NR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悦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51号24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27Y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吉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嘉公司)、广州市悦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阳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盛嘉公司向***支付伤残赔偿金(含两被抚养人生活费)716758.9元、误工费14794.9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伙食补助费24000元、交通费2000元;2.悦阳公司对吉盛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吉盛嘉公司承包悦阳公司的两台塔吊(粤TM-T00018和粤MB-T00036)用于建设锦绣海湾城九期7区A段,分别在2021年5月份和6月份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吉盛嘉公司将其承建的锦绣海湾城九期七区A段中的6栋、7栋、9栋基础砖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由***聘请***施工。在2021年6月16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在该工地8栋负一楼刚卸下塔吊运输的基础砖并在挂斗绳时,另外一台正在运行的塔吊撞到***所在的塔吊,导致***被塔吊的空斗击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中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治疗,经中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迟发性乙状结肠穿孔3.迟发性小肠穿孔4.急性弥漫性腹膜炎5.感染性休克6.多脏器功能不全7.腰椎压缩性骨折(腰1)8.腰椎间盘突出9.右侧髂骨粉碎性骨折10.左侧耻骨下支骨折11.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12.贫血。因***骨折无法立即进行手术治疗,需要保守治疗长期卧床修养情况好转才能进行手术,吉盛嘉公司为减少医疗费支出则要求***出院休养,***被迫无奈于2021年8月20日出院在外租房进行休养,期间2021年9月1日因术后反应住院直至2021年9月8日出院,2021年12月9日住院做“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术”直至2022年1月7日出院,市人民医院2022年1月7日的出院诊断证明书注明:“休假:全休,由: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1月7日住院和在外休养期间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吉盛嘉公司承担。另外,2022年3月29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委会)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在出院之外发现吉盛嘉公司作为承建单位为避免停止施工配合调查而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不报,***已于2022年6月中旬向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举报并申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现相关行政部门正在处理。吉盛嘉公司既是该锦绣海湾城的承建单位,也是该事故塔吊的承包单位,吉盛嘉公司承包的塔吊造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而悦阳公司作为涉案塔吊的产权单位依法应对吉盛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2450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市人社局经查,吉盛嘉公司承建锦绣海湾城九期七区A段并按项目参加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吉盛嘉公司将其承建的锦绣海湾城九期七区A段中的6栋、7栋、8栋的基础砖工程分包给***。***未领有营业执照。***由***雇请做工。2021年6月16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在该工地8栋负一楼砌基础砖时,被塔吊的空斗击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局认为,吉盛嘉公司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的资格,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吉盛嘉公司将其承建的锦绣海湾城九期七区A段中的6栋、7栋、8栋基础砖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雇请人员施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盛嘉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局认定***上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3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委会作出[2022]27601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柒级。
2022年5月5日,***(甲方)与吉盛嘉公司(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用20万元(只包含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护理费,已扣除乙方代为垫付的生活费、房租及生活用品费用中甲方承担的2.3万元),作为对***因工受伤的补偿费用的终结处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2年5月24日,吉盛嘉公司向***转账支付20万元,***向吉盛嘉公司出具了收据。
2022年5月9日,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22元。同年6月7日,市社保局向***支付住院伙食费补助5050元。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吉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2071民初34511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上述工地受伤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且已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争议,并已依法提起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所提起的本案诉讼主张,属于应先通过工伤赔偿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的范围,其迳行按侵权责任起诉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57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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