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拓塑业有限公司

青岛中拓塑业有限公司、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拓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执行青岛中拓塑业有限公司与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内0123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产权证号:XXXX的土地及房屋予以查封(轮候),名下车辆蒙A×××**予以查封(轮候),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共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