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财保267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福建冠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建筑业大厦3号楼1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301省道南侧贯华华工北侧旺旺液化气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变更申请人福建冠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苏0312财保2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冠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福建冠至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螺阳支行的账户为基本账户,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为由,提供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徐州大学路支行账户作为置换。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螺阳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福建冠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徐州大学路支行(账号47×××18)银行存款810万元。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福建冠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螺阳支行(账号35×××47)银行存款8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