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2民初34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肇东市万福国际B区。
被告:肇东市海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海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原告在黑龙江万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了位于肇东市万福国际B区10号楼2**501室商品房,2019年8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被告承诺为原告装修的房屋于2019年9月20日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并保证质量,逾期赔偿原告3万元,被告违反承诺未能如期完成装修交付使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第八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