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4执2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05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