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1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3074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住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1303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执6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4月18日、2018年8月25日先后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但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9月28日,本院奔赴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迎宾路1号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人去楼空;经向该公司周边群众(***,系该公司大门右侧果蔬多店经营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得知该公司已停产多年,因负债累累,其厂房、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均被当地法院拍卖抵债。 因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18年10月7日,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尚未的债权为货款154670元、逾期付款利息19687.7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57.72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8月6日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以货款154670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8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67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