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2002民初2973号 原告: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074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北段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2979632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 原告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科技)与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四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辉科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风四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辉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045,336.1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自2013年以来,东风四通多次从鸿辉科技购买液压阀、液压站、工业插头插座等工业产品。截至目前,累计拖欠鸿辉科技产品货款达人民币3,045,336.15元,且双方经过对账没有异议。现东风四通经营情况不好,拖欠的货款一直未付。鸿辉科技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鸿辉科技之诉讼请求。 被告东风四通辩称:原告诉称全部事实均属实,对其诉请被告无异议。被告方申请调解,对原告诉请的金额被告愿意于2019年6月之前付清。 经原、被告陈述及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均对下列事实无争议:自2013年以来,被告东风四通先后多次在原告鸿辉科技处购买液压阀、液压站、工业插头插座等工业产品。累计拖欠原告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金额为3,045,336.15元,一直未付。2018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请求被告公司收到该函15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上述货款,否则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并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判决达诉请目的。 本院认为,被告东风四通对原告鸿辉科技之诉请、事实及理由均不持异议,仅抗辩延迟给付,但双方并未就此取得一致意见。原告依约发售产品给被告,被告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悉数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延迟给付货款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向被告主张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5,336.15元及利息(利息以3,045,336.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63元,由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