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1631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07451X。
法定代表人:***,鸿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合加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鸿辉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鸿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加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2527855.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加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2527855.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鸿辉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