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1631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07451X。
法定代表人:***,鸿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合加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鸿辉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鄂1202民初1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合加公司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调解结案后,申请人鸿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合加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加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