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736号
申请人:长沙隆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67455348,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社区远大三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07451X,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隆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隆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长沙隆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长沙隆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