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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邦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4881号 原告:江西邦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西邦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