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九组。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童声幼儿园,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街道南湖东路北二巷86号。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5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我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2320.00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4月27日、7月18日、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0300元,已扣划并发放当事人,其余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名下×××号、×××号、×××号、×××号、×××号,应上述车辆因存在抵押且数额过高,暂不宜处置。×××、×××号轮候查封时间2020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如续封提前一个月向我院书面申请。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无财产信息。
6、2022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