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北海市北海大道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7133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返还房屋租金34200元、支付违约金3420元、改建基站、搬迁设备费27207.12元、仲裁费3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