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百货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4民初10477号
原告: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百货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投资人:郑某。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百货商行、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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