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17870号
原告:向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向某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某于202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