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某;广西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03民初482号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建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芒果示范场原二砖厂片区18#地块(百色东高速路收费站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5L74WK1P。 经营者:***。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建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建建筑材料租赁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建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建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百色市右江区湘建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