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保障局、甘肃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28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保障局(以下简称:军区保障局)、上诉人甘肃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人甘肃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4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保障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8元;上诉人甘肃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1元;上诉人甘肃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