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彰武分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保9号
申请人: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彰武分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两家子镇二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彰武分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彰武分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7500000.00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26504982023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彰武分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