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172号
原告: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园路、元宝路以南(食堂二楼东北侧500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两家子镇二土村三组。
负责人:**全,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双汇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农产品基地兴业街0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鹤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双汇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33元,减半收取计30416.5元,由原告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