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4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化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东路6号罗马假日广场盈丰楼B4E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荣富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6层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化建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荣富天合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化建机电有限公司以不再追究被上诉人***、成都荣富天合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为由于2020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化建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化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化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