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25民初60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人民政府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