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03民初872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遮相华侨农场居委会退休工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国营华侨农场二分场制胶厂,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原告的女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开发区电信枢纽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95187170W。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广腊亮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13471216N。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13471355D。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傣族,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