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909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实习),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街道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3楼1310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219131。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效的地址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对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效住址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清楚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效信息后重新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