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47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下西营村西大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姣,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山西省临猗县。 申请人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5996-1号裁决。事实与理由:刘姣自2018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16日在**公司处工作,任市场销售员,月工资为税前2500元,约定月底发放当月工资,在职期间刘姣无故旷工,**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制热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刘姣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认为刘姣严重违反公司相应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合法流程与刘姣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应属合法解除。 刘姣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5996-1号裁决:一、**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姣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230元;二、**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姣2020年4月工资差额1527元;三、**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姣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工资4191元;四、**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姣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五、驳回刘姣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事由认定错误的撤销裁决理由,系对事实认定问题提出的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范围。故对**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