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2941号
原告: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下营村西大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956044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生意来往关系,2019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在原告借款给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借一张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1日,**公司通过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账户向**转账7万元,附言为借款。
2019年3月11日的借条载明,今收到**公司借款柒万元整(¥70000),于2019年3月11日电汇到**个人账户,汇款银行名称:**(建行泗县支行)银行卡号为×××。本借款人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前归还企业柒万元借款。如过期归还借款本金,我公司按月收取利息,月息1%,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司与**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