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392号
原告: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下营村西大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9560449Y。
法定代表人:张继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该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昆科技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昆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昆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32751.5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申请原告劳动仲裁一案业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裁决,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572号裁决,裁决原告与被告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32751.52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提交了工资表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标准、考勤记录,不存在周六日加班未支付工资情况,被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非全部存在周六日加班情况,即使存在加班情况,原告也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故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没有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职期间,每个月存在4天周六日加班情况,2018年3月2日入职时采取指纹打卡记录考勤,2019年上半年改使用工作圈打卡记录考勤,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从工作圈系统将被告移除,被告在被移除工作圈之前已经通过录屏的形式把考勤记录下来。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勤记录,并非被告的真实出勤情况。被告曾提出要求按照实际出勤记录考勤,原告为了省事,说不影响工资就按照22天记录考勤,后来再记录考勤时,被告和另一个同事再次强烈要求按照实际出勤记录考勤,原告在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记录的考勤。但仲裁阶段,原告没有提交实际出勤26天的月份考勤记录,提交的是没有任何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这样的考勤不符合公司的考勤要求,也不符合常理。其提交的工作圈考勤记录,足以说明其出勤,存在加班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因本案劳动争议向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与凯昆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凯昆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3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35347.1元。顺义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572号裁决书,裁决:1.***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与凯昆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凯昆科技公司支付***20**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32751.52元。凯昆科技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未起诉。
***与凯昆科技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凯昆科技公司提交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考勤表、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薪资计算表,证明***基本工资为2200元,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实际上其公司不仅支付了***加班工资,还存在超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加班工资在工资表都能体现出来,仲裁时公司仅提交部分证据复印件,现提交原件,比仲裁时更完整,能体现出被告的加班情况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对于考勤表中有签字的部分认可,没有职工签字的不认可,考勤表与实际出勤天数不一致,原告提交的2020年11月份考勤表中显示其出勤25天,但其11月20日即从原告公司离职,原告在仲裁时提交的考勤表中显示其2020年11月出勤21天,且该考勤表中一个员工签名都没有,不认可。仲裁时公司称其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500元,2019年1月起另加工龄工资100,认可该计算方式,原告现在提交的薪资表没有见过,是原告随便制作的,与其实际发放不符,不认可,其工资是每月10日左右发上个月的工资,并提交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凯昆科技公司称后期改为打卡考勤,故考勤表没有签字。
***提交工作圈考勤打卡手机录屏视频光盘、打卡截图,凯昆科技公司称光盘即使是真的,仅能证明***一部分考勤情况,而仲裁依据光盘的内容裁决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的加班情况,属于推理,没有任何的证据。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该截图不能完整反映***的加班及考勤情况。
***提交2020年11月、12月考勤表,称这两份考勤表是凯昆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11月考勤表显示其出勤天数为21天,与原告当庭提交的考勤表不一致,其2020年11月20日已离职。凯昆科技公司称12月份考勤表与本案无关,11月考勤表没有红章,是复印件,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考勤表、薪资计算表、银行流水、视频光盘、截图、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与凯昆科技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凯昆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凯昆科技公司提交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薪资计算表,证实***的基本工资为2200元、绩效工资为0。但凯昆科技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称***20**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500元,2019年1月起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500元+工龄工资100元。凯昆科技公司两次陈述不一致,且其公司提交的薪资计算表中***的部分月份工资与***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能对应,故对于凯昆科技公司提交的薪资计算表,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凯昆科技公司提交的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考勤表,这些考勤表中部分月份与凯昆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勤表不一致,2020年11月考勤表中***实际出勤天数为25天,但***已于2020年11月20日辞职,***不认可该考勤表,凯昆科技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凯昆科技公司所述***的出勤情况,不予采信。
***已提交工作圈打卡录屏视频光盘证实其周六日加班情况,凯昆科技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的出勤情况及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顺义区仲裁委裁决凯昆科技公司支付***20**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具体数额,本院依法核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与原告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32751.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凯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