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37号
原告: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大街城建文化馆**楼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