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23民初1059号 原告: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新线南侧商办楼(武义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公司)与被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引导至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3年6月2日转正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源公司向大胜公司支付工程款376591元,并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直到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源公司签订《照明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武义县桐琴佳源中心广场1#2#商业楼全部灯具及附属材料供应和服务,2#楼酒店主楼外墙灯光照明工程。合同签订后,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招募人员、采购材料完成了案涉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金额也进行了核对确认。之后,广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在2022年1月20日支付76697元后,便未再付款。2020年9月22日,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胜公司认为,广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损害了大胜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文起诉,望判如所请。 大胜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灯光照明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3年8月9日大胜公司与广源公司就桐琴佳源中心广场1#2#商业楼照明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的事实。 证据2.专项(外墙灯光照明安装)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大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商业1#2#楼外墙灯光照明安装全部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证据3.合同结算审批表(1#2#楼灯光照明工程)、2019年8月份结算工程抽查情况汇总表,证明1#2#商业楼照明工程合同结算金额为1923693元的事实。 证据4.对账单(1#2#楼灯光照明工程)及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就1#2#商业楼照明工程广源公司尚欠大胜公司工程款326591元。 证据5.商业2#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4年7月17日大胜公司与广源公司就桐琴佳源中心广场商业2#酒店主楼外墙灯光照明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的事实。 证据6.专项(商业2#楼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工程)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大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商业2#楼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安装全部工作,并验收合格。 证据7.合同结算审批表(商业2#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工程)、2019年8月份结算工程抽查情况汇总表,证明商业2#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工程合同结算金额为384092元的事实。 证据8.对账单(1#2#楼灯光照明工程)及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就商业2#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工程广源公司尚欠大胜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广源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为2022年1月20日支付了76697元。 证据9.企业登记信息,证明2020年9月22日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审查、核实,大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与其庭审陈述相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9日,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源公司签订《灯光照明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桐琴佳源中心广场1#2#商业楼工程全部灯具及附属材料的供应及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996377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所用电缆、套装安装完成一周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60%,竣工结算完成一周后支付工程决算款的95%,留总造价的5%的工程保修款,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结束后凭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后,15天内支付;工程整体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二年,光源免费保修一年,灯具免费保修二年。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于2015年11月8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2019年9月10日,经双方结算,该工程结算金额为1923693元。截至2023年4月20日,广源公司尚欠大胜公司工程款326591元。 2014年7月17日,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源公司签订《商业2#酒店主楼灯光照明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桐琴佳源中心广场商业2#酒店主楼外墙灯光照明工程全部灯具及附属材料的供应及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386973元;付款方式、保修责任等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合同一致。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于2014年8月7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2019年9月10日,经双方结算,该工程结算金额为384092元。广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76697元后,未再付款。截至2023年4月20日,广源公司尚欠大胜公司工程款50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2日,杭州大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大胜公司与广源公司就桐琴佳源中心广场1#2#商业楼和商业2#酒店主楼外墙灯光照明工程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上述工程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广源公司尚欠大胜公司工程款376591元事实清楚,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广源公司欠付工程款,大胜公司主张广源公司应赔偿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76591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计3604元,由被告武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